主旨:「職業安全衛生一般勞工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已建置於本
局行動教課影音平台「愛課網」,請轉知所屬,並依規定
進行教育訓練,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33條規定及職業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7條辦理。
二、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年10月5日勞職綜1字第
1050013331號函所示略以,「...學校屬教育業,其所屬人
員不分身分別(含公務人員等),均適用職安法。」,請宣
導周知。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勞工應盡之義務(不得拒絕)有三項:
(一)接受雇主安排之身體檢查。
(二)接受雇主安排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遵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四、依法規定網路教學課程時數得抵充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時數至多2小時,爰建請各校可依以下方式辦理,以達每3
年至少3小時之規定:(一)逕至本局愛課網平台https://icourse.tn.edu.tw/mooc
/index.php觀看旨揭線上課程,可採個別或統一觀看取
得2小時時數,惟仍須聘請一名職業安全衛生知能之人員
(校內人員擔任即可)實體講授1小時並拍照為證。
(二)核予所屬教育訓練時數證明,併簽到表及照片成果至少
保存3年。
五、倘職災事件發生,雇主是否對勞工施以教育訓練乙項為勞
檢單位調查重點之一,爰請各校務必安排對教職員工施以
教育訓練,以達每3年至少3小時之規定;如有新進人員報
到,亦請其接受旨揭課程訓練,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保
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2月15日臺教資(六)字第1080022883A號函辦理。
二、自106年起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擴大適用範圍,使原本校園實驗(習)場所等屬第二類事業單位,擴大至各級學校均納為第三類事業單位,全校教職員工均適用職安法,為協助學校符合職安法相關規定,教育部長年以來辦理各類各級學校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教育訓練、學校現況調查、輔導、查核、評鑑和認可工作,藉由輔導學校建立自主管理能力,使得校園安全衛生得以永續發展。
三、教育部為落實推動職安法相關規定,完備各級學校安衛制度,營造安全環境,強化師生安全意識,爰結合整體教育行政資源與人力,擘劃學校學習與職業安全衛生策略,輔導與適法監督學校落實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檢討執行成效與細究災害成因,特定旨揭目標,請貴校督導並轉知所屬依旨揭目標及職安法相關規定積極推動校園安全衛生工作,創造校園學習與職業安全環境。
本校基於公益目的,主動募集財物或被動接受捐贈使用情形表及捐贈經費收支明細表。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80009273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因
素及突發困境而輟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特補助弱
勢學童代收代辦費。
三、本案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經
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補助方式為中央-地方-學校之三級
協助防護,辦理流程如下:
(一)第1級防護:學校層級
1、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主動提報,或接受家
長申請後由導師過濾確認。
2、導師初核確認後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協
助。
(二)第2級防護:地方政府層級
1、學校經費不足時,提報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協助。
2、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由社會資源協助。
(三)第3級防護:中央政府層級
1、縣市政府經費不足時,提報國教署申請協助。
2、該署協助籌措經費並確保每位學生不因經濟因素失
學。
四、為使社會資源合理運用,並使教育機會均等,請確依上開
流程辦理,並依以下3階段確實審核:
(一)第1階段:教師於開學前應確實訪查學生生活情況,並於
輔導紀錄卡提出輔導及協助計畫,學校彙整教師提報資
料後,召開審核會議提出研議,如有經費不足,提報所
在地方縣市政府。(二)第2階段:各縣市政府每年開學前應召開急困學生協助計
劃,協助方式採編列預算補助或由社會公益團體協助。
(三)第3階段:開學後各縣市政府如有不足款,得提報學生名
單及相關計畫內容後,由國教署專案補助。
五、本案補助原則為:
(一)經費不重複補助原則: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關
補助或認養之學生。
(二)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含社會福利機制
未能照顧之學童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生。
有關加強寒假學校安全通知 說明: 1.寒假期間,電腦、液晶螢幕等設備放置於教室,較易遭偷竊。 2.為加強校園安全,請學校將教室內電腦、液晶螢幕等設備放置於有鐵窗之辦公室或櫃子內。 3.上述貴重物品集中放置於辦公室或櫃子裡,若需加強防線時,請逕洽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管制中心辦理,聯絡電話:0809-08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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