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育業)所屬人員不分身分別(含公務人
員等),均適用職安法,請轉知所屬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勞工局107年10月17日南市勞福字第1071161643
號函辦理。
二、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年10月5日勞職綜1字第105
0013331號函說明二所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
職安法)第1條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
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爰新增適用職安法之政府機關(公共行政業),除公務人員
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有特別規定者,優
先從其規定外,該機關內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仍適用職
安法。另依職安法第4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爰旨揭學
校屬教育業,其所屬人員不分身分別(含公務人員等),均
適用職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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