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7年7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070116689號函
辦理。
二、依據環境教育法(以下稱環教法)第18條規定,略以:「機
關、公營事業機關、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
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5年內,依第10
條規定取得認證。未依第1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
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
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三、為鼓勵學校教師參與環境教育認證及環境教育推廣活動,
欲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可於107年7月3日起至8月13日止於教育部綠色學校伙伴網絡網站/環教認證專區報名
參與24小時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課程,以協助經由經歷方式
取得認證。
四、其環境教育人員申請認證,相關資訊請至教育部綠色學校伙伴網絡網站/環教認證專區(https://www.greenschool
.moe.edu.tw/EEArea/)查詢,或洽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
理協會施小姐(電話:02-29108312)、林小姐(電話:02-2912
2910分機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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