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107年5月11日南市交安
字第1070518292號函辦理。
二、交通部業已於106年6月26日及8月30日修正發布車輛安全
檢測基準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自107年1月1日起新出
廠之大型車輛均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規定自109
年1月1日起,將該設備列為所有大型車之定期檢驗項目。
三、請貴校辦理各項公共工程時,於契約中規定自108年1月1
日起,承包工程廠商進出學校工地之大型車輛,應裝設合
於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未裝設者嚴禁進入工地。
四、請貴校現行辦理各項教學活動時,儘速提醒業者配合計畫
完成設備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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