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環境教
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
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3~6月內得申請展延。
二、再認證申請僅限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核發項目,欲申請非
原認證項目者,需以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方式進行申請。
三、環境教育人員因逾期未展延,致原證書失效者,可重新申
請認證(再認證),考量原申請文件已符合認證審查規範,
故再認證者得僅檢具本申請書即可申請認證,申請書請寄
至:「23145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48號4樓之1,社團法人
台灣環境管理協會收」。
四、環境教育人員再認證相關資料下載網址:https://www.gr
eenschool.moe.edu.tw/EEArea/authstudy3.aspx
五、申請環境教育人員再認證之疑義,請電洽(02)29108312社
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或(02)77129129教育部資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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