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已預告公告「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教育園區之部分場所與公園綠地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預定自103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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