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7月20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50080485號辦理。
二、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避免在學學生因家庭經濟
因素及突發困境而輟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特補其
代收代辦費。
三、本案之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
(經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補助方式為中央─地方─學校
之三級協助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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