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七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3年10月3日府研綜字第1030919877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七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條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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