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7年9月21日社家幼字第10
70601019號函辦理。
二、為建構友善育兒環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於104年12月16日修正第33條之2,規範特定場所應設置親
子廁所盥洗室,並自修正條文公布後2年(106年12月16日
)施行;違者依同法第90條之2第2項規定處罰,並自修正
條文公布後5年(109年12月16日)施行。內政部並依據上
開條文於106年12月15日發布「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
設置辦法」。
三、為利實務執行,編製旨揭問答集,請貴單位宣導周知,相
關檔案可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下載(https://
www.sfaa.gov.tw/)首頁>主題專區>常見問答>兒少福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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