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本府公務交通接駁車為「供永華、民治兩市政中心洽公、開會及遞送公文之用途,非專供同仁上下班使用」,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府自100年起即規劃兩市政中心公務交通接駁車,其主要用途係供永華、民治兩市政中心洽公、開會及遞送公文,先予敘明。
二、依行政院102年6月20日院授主預字第1020101553號函規定,各機關學校不得使用現有公務車輛或租賃公務車輛提供上下班使用。查本府旨揭接駁車向以兩市政中心洽公、開會及遞送公文為主要用途,如有餘裕座位,基於低碳節能政策下同意共乘,至額滿為止,故旨揭接駁車非專供同仁上下班使用,本府亦已多次隨車宣導。
三、自103年1月2日起,除原有接駁車每上班日永華、民治各對開4班次外(依原定時間),不另提供車輛支援,每班次如滿載,下站即不停靠,請及早規劃交通使用方式。
四、本府交通局已規劃有雙市政中心多種公共運輸幹線,四、本府交通局已規劃有雙市政中心多種公共運輸幹線,惠請各機關單位多加運用。
五、檢送說明四資料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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