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職業安全衛生一般勞工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已建置於本
局行動教課影音平台「愛課網」,請轉知所屬,並依規定
進行教育訓練,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33條規定及職業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7條辦理。
二、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年10月5日勞職綜1字第
1050013331號函所示略以,「...學校屬教育業,其所屬人
員不分身分別(含公務人員等),均適用職安法。」,請宣
導周知。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勞工應盡之義務(不得拒絕)有三項:
(一)接受雇主安排之身體檢查。
(二)接受雇主安排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遵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四、依法規定網路教學課程時數得抵充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時數至多2小時,爰建請各校可依以下方式辦理,以達每3
年至少3小時之規定:(一)逕至本局愛課網平台https://icourse.tn.edu.tw/mooc
/index.php觀看旨揭線上課程,可採個別或統一觀看取
得2小時時數,惟仍須聘請一名職業安全衛生知能之人員
(校內人員擔任即可)實體講授1小時並拍照為證。
(二)核予所屬教育訓練時數證明,併簽到表及照片成果至少
保存3年。
五、倘職災事件發生,雇主是否對勞工施以教育訓練乙項為勞
檢單位調查重點之一,爰請各校務必安排對教職員工施以
教育訓練,以達每3年至少3小時之規定;如有新進人員報
到,亦請其接受旨揭課程訓練,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保
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2月15日臺教資(六)字第1080022883A號函辦理。
二、自106年起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擴大適用範圍,使原本校園實驗(習)場所等屬第二類事業單位,擴大至各級學校均納為第三類事業單位,全校教職員工均適用職安法,為協助學校符合職安法相關規定,教育部長年以來辦理各類各級學校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教育訓練、學校現況調查、輔導、查核、評鑑和認可工作,藉由輔導學校建立自主管理能力,使得校園安全衛生得以永續發展。
三、教育部為落實推動職安法相關規定,完備各級學校安衛制度,營造安全環境,強化師生安全意識,爰結合整體教育行政資源與人力,擘劃學校學習與職業安全衛生策略,輔導與適法監督學校落實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檢討執行成效與細究災害成因,特定旨揭目標,請貴校督導並轉知所屬依旨揭目標及職安法相關規定積極推動校園安全衛生工作,創造校園學習與職業安全環境。

本校基於公益目的,主動募集財物或被動接受捐贈使用情形表及捐贈經費收支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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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主任林明慧 - 總務處 | 2019-02-10 09:52:46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80009273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因
素及突發困境而輟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特補助弱
勢學童代收代辦費。
三、本案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經
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補助方式為中央-地方-學校之三級
協助防護,辦理流程如下:
(一)第1級防護:學校層級
1、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主動提報,或接受家
長申請後由導師過濾確認。
2、導師初核確認後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協
助。
(二)第2級防護:地方政府層級

1、學校經費不足時,提報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協助。
2、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由社會資源協助。
(三)第3級防護:中央政府層級
1、縣市政府經費不足時,提報國教署申請協助。
2、該署協助籌措經費並確保每位學生不因經濟因素失
學。
四、為使社會資源合理運用,並使教育機會均等,請確依上開
流程辦理,並依以下3階段確實審核:
(一)第1階段:教師於開學前應確實訪查學生生活情況,並於
輔導紀錄卡提出輔導及協助計畫,學校彙整教師提報資
料後,召開審核會議提出研議,如有經費不足,提報所
在地方縣市政府。(二)第2階段:各縣市政府每年開學前應召開急困學生協助計
劃,協助方式採編列預算補助或由社會公益團體協助。
(三)第3階段:開學後各縣市政府如有不足款,得提報學生名
單及相關計畫內容後,由國教署專案補助。
五、本案補助原則為:
(一)經費不重複補助原則: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關
補助或認養之學生。
(二)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含社會福利機制
未能照顧之學童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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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主任林明慧 - 總務處 | 2019-01-10 09:01:54

有關加強寒假學校安全通知 說明: 1.寒假期間,電腦、液晶螢幕等設備放置於教室,較易遭偷竊。 2.為加強校園安全,請學校將教室內電腦、液晶螢幕等設備放置於有鐵窗之辦公室或櫃子內。 3.上述貴重物品集中放置於辦公室或櫃子裡,若需加強防線時,請逕洽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管制中心辦理,聯絡電話:0809-08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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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7日臺菸酒銷字第1
070024478號函辦理。
二、該公司2019年春節年菜預購期間自本(107)年11月27日起
至12月13日止,敬請協助推廣與發放型錄。
三、各機關單位若有訂購需求,請上該公司台酒購物網(網址
https://eshop.ttl.com.tw/)訂購,或就近與該公司各
營業單位聯繫。
四、本案同步提供型錄電子檔(如附件),供各機關單位依需求
搭配運用(檔案皆為可以行動通訊傳輸之大小與格式)。

本(107)年10月28日發生學生於校園內發生命案,為防範校園肇生重大校安事件,重申強化校園安全檢核機制,落實各項校安應變措施,完善校園整體安全維護:

一、請各級學校加強學生安全意識及被害預防觀念宣導,並強化學生意外事件臨機應變能力與緊急求助技巧,相關事宜及宣導事項如下:

(一)提醒學生上學勿單獨太早到校,放學不要太晚離開校園,務必儘量結伴同行或由家人陪同,絕不行經漆黑小巷或人煙罕至的地方及進出危險場所。

(二)同學應配合學校作息時間,課餘時避免單獨留在教室,不單獨上廁所,避免單獨到校園偏僻的死角,確保自身安全。

(三)課後社團及課後照顧班或自習班級之教室應集中配置,減少放學後樓層出入口動線,便於加強管控人員出入,在校遇陌生人或可疑人物,應立即通知師長。

(四)遇陌生人問路,可熱心告知,但不必親自引導前往,應隨時注意自身安全,切勿聽信他人的要求,交金錢或隨同離校。

(五)在校外發現陌生人跟隨,應快速跑至較多人的地方或周邊最近愛心(便利)商店,並大聲喊叫,吸引其他人的注意,尋求協助。

二、落實校園門禁安全管制及依作息時段(含上、放學時段)於校園及周邊指派人員實施巡邏,對於可疑人、事、物應提高警覺,儘速通報協處,預防校園危安事件發生。

三、針對校園周邊繪製危險熱點地圖並公告及宣導,另於開學後1個月內完成校園安全環境檢測,於每學期應辦理人為災害演練,精進校屬人員應變能力。

四、各校應利用相關課程或集會時機,加強師生安全意識,及被害預防觀念教育。

五、請依「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與轄區警政單位保持聯繫與合作,以有效即時應處突發事件。

六、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督導轄屬學校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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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主任林明慧 - 總務處 | 2018-10-30 15:05:57

主旨:轉知經濟部為推廣與宣傳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製作「商
品有標示,消費才安心」一般商品篇、服飾及織品篇、電
器及電子篇等3部宣導短片,請逕上網連結運用(網址如
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107年10月9日經商字第10702423020號函辦理。
二、Youtube網站: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
=PLyGIdzYIYRYjWorj5SompYQHUuQNlkrGn,請多加利用。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育業)所屬人員不分身分別(含公務人
員等),均適用職安法,請轉知所屬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勞工局107年10月17日南市勞福字第1071161643
號函辦理。

二、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年10月5日勞職綜1字第105
0013331號函說明二所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
職安法)第1條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
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爰新增適用職安法之政府機關(公共行政業),除公務人員
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有特別規定者,優
先從其規定外,該機關內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仍適用職
安法。另依職安法第4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爰旨揭學
校屬教育業,其所屬人員不分身分別(含公務人員等),均
適用職安法。」

主旨:函轉雲林縣麥寮鄉公所新建辦公廳舍已竣工,訂於本107
年10月18日至19日(星期四、五)進行「辦公廳舍搬遷作業
」,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麥寮鄉公所107年10月12日麥鄉行字第1070019
911號函辦理。
二、該所訂於107年10月18日至19日(星期四、五)進行「辦公
廳舍搬遷作業」,期間暫停對外服務,不便之處,尚祈見
諒。
三、107年10月22日(星期一)進駐新辦公廳舍辦公,新地址:
雲林縣麥寮麥津村中興路119號,電話代表號:05-6934495。
四、107年10月21日(星期日)上午08時30分,舉行「雲林縣麥
寮公所新行政大樓落成啟用暨祈福典禮」活動,歡迎地
方各界蒞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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