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一、依據103年9月18日本府第176次市政會議臨時動議第二項決議事項辦理。
二、各機關單位應確實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由各主管本於權責審酌加班之必要性,覈實指派或核准,另加班費之支領亦應覈實支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機關首長並應負監督之責。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3年10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30049439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本次推出「城邦閱讀專刊全書系書系書展。TIME to READ」精選活動,城邦系列全書系單書79折起、任選三書75折起並加碼贈送可愛動物捲線器(隨機出貨,送完為止)!相關訊息請參閱附件或書展網頁(http://goo.gl/tXt0eq)。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
月撫慰金之發給,比照月退休金,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每
六個月發給一次。
前項月撫慰金之發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改按每三個月
發給一次;其定期如下:
一、一月份至三月份撫慰金於一月十六日發給。
二、四月份至六月份撫慰金於四月十六日發給。
三、七月份至九月份撫慰金於七月十六日發給。
四、十月份至十二月份撫慰金於十月十六日發給。
退休人員死亡後,遺族如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撫慰金,致溢領退休人
員死亡當期以後之月退休金,應由服務學校通知支給機關就其應領之撫慰
金核實收回。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茲以中選會業於本年8月21日發布旨揭選舉公告,並於本年9月1日至9月5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竣事,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除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外,依銓敘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1號函規定,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亦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臉書」或「噗浪」之會員,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各機關人員亦應確實遵守;另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問答集等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供各界查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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