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3月8日總處培字第1050034614號書函辦理。

一、依據臺南市議會105年2月26日南議人事字第1050001001號函副本辦理,並附前揭原函影本一分。
二、臺南市議會自105年3月1日起洽公時間調整如下:
(一)非開議期間:洽公時間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
(二)開議期間:洽公時間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333182號書函辦理。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先予敘明。
三、近來民眾陳情,有些政府機關人員因聚餐喝酒在公共場所舉止失態,以致減損政府形象等情事,爰請貴機關轉知所屬人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勿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酩酊大醉,以維護政府形象,避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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