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103學年度健康促進網路問卷後測
詳如附件
一、依據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7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方得參加介聘。」
二、另經由他縣市介聘至本市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倘經成功調入,屆時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其他教師職務。
三、請貴府惠予轉知所轄學校教師,如欲申請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本市服務者,宜審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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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兒童雨衣商品檢驗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廣為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4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43176號函辦理。
二、該局來函略以:
(一)公告兒童雨衣商品自104年9月1日起實施強制檢驗,於公告實施日期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之兒童雨衣於進口或出廠前,應完成報驗、檢驗程序,並於商品本體明顯處貼附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始可於市面上陳列銷售,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俾供從事報驗、檢驗業務人員及相關業者有所遵循。
1.數位學習服務平臺(http://ups.moe.edu.tw/)
2.上線參加「兒少保護教育相關研習課程」上網研習
一、依據「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辦理。
二、鑑於學校教師對學生成績具有考核權利,為避免因收禮(物)品行為致學生家長質疑教學差別待遇,請遵守旨揭規定,以樹立教師良好身教形象,避免衍生後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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