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5月14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40921號函辦理。
二、有關哺乳時間之規範已明定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該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於91年及105年曾二度修正,據其立法理由略以,因男、女兩性均可哺育嬰兒,爰刪除僅由女性申請哺乳時間;且受僱者親自哺(集)乳之子女年齡,由未滿1歲,修正為未滿2歲;並將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由每日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修正為每日60分鐘。
三、為配合哺乳時間規定之修正,且有關哺乳時間規範係依勞動部及銓敘部規定辦理,爰旨揭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說明:
一、107年教職員工各項活動分別為:
(一)國內教職員工離島海洋與島內中部生態環境學習及技   藝學習成長研習活動。
(二)國外休閒旅遊活動。
二、本次辦理之國內、外各項活動,報名日期自107年5月18日
至6月2日截止,一律採網路報名。

 

三、本次辦理之各項技藝學習成長研習活動,貴校參加人員活動期間請酌給予公假登記,其他活動並請准予報備參加。
四、本次國內、外等2項活動之實施要點、各項活動辦理日期、行程等均公告於本會網站,請上網下載。
五、本會網站:http://www.ttbf.org.tw或輸入「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搜尋,各項活動僅供本會會員報名,未加入會員者請點入本會網站,完成會員註冊後再行報名。(加入會員程序,請參閱會員註冊教學)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70040006號函辦理。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於105年5月18日業已修正為:「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配合上揭哺乳時間規定之修正,原人事局88年5月28日88局考字第011224號書函、91年8月16日局考字第09100296411號書函、92年3月21日局考字第0920006402號書函及93年5月3日局考字第09300117181號函,均自107年05月04日起停止適用。

 



  • 佈景版本:neoGreenleisure 2.0RC-3.0
  • 適用瀏覽器:IE9、IE8、IE7、IE6、Firefox、Google、Safari
  • Xoops版本:XOOPS 2.5.0網站語系:zh-TW
  • Xoops佈景開發單位: Neo網站設計工坊
  • Xoops佈景開發者:徐嘉裕(Neo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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