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5月16日總處給字第10700389032號函,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地方政府財政機關及稅務機關如整併為財政稅務機關,其行政人員如係原稅務機關隨同移撥並依表(三)支領專業加給有案者,其整併後應改依表(一)支給專業加給,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規定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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